時間:2016-04-19 瀏覽數:
在實際操作中,對于將有權用約的無船承運人作為提單上的發貨人,將許多不同的無船承運人和貨運代理人作為收貨人的情況,國內一些從業人員不以為然,認為這是正常合并出運貨物的行為,不必過分苛求。FMC目前關于合并出運貨物的管理規定不很明確。
合并出運貨物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無船承運人將貨物合并后,以一個或一個以上無船承運人的名義,通過船公司出運的行為。這一行為又分為“承運人-承運人”與“托運人-承運人”兩個類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無船承運人可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建立“承運人-承運人”類型的合并出運關系;而“托運人-承運人”類型的合并出運則無須簽訂協議,只要接受貨物的無船承運人向交運貨物的無船承運人簽發了自己的提單,即被視為建立了這一類型的合并出運關系。
對于合并出運貨物的行為FMC要求無船承運人在運價本中作出如下說明:
1、如無船承運人不通過合并的方式出運貨物,需在運價本中說明;
2、如與其他無船承運人建立了“承運人-承運人”類型的合并出運關系,需在運價本中說明所簽協議的存在;
3、如無船承運人之間就“托運人-承運人”類型的合并出運作出安排,交運貨物的無船承運人需在運價本中就這一行為作出說明,同時說明承擔支付貨物運輸費用的責任。
除此之外,FMC還規定:如一個無船承運人通過另一個無船承運人以合并的方式出運貨物、不論是“承運人-承運人”或“托運人-承運人”類型,均需在每一份提單的正面,以清楚和易于辨認的方式,標明另一無船承運人的名稱,說明該票貨物通過另一無船承運人以合并的方式出運。
對于船公司來說,無船承運人所簽發的提單均在船公司所知曉和控制的范圍之外,與船公司沒有任何關系。至關重要的是按照上述要求來繕制自己的提單,以遵守服務合同貨物必須為有權用約人擁有物權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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